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运用灵活的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一起施工合同纠纷,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助力师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个缩影。
2020年11月,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就厂房通风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并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其中合同价款为82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且在施工过程中为中盛新疆分公司合同外供货12.9万元。2022年1月乙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0万元,仍拖欠甲公司84.9万元。沟通无果后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但乙公司一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一审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以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有甲、乙公司加盖的公章,能够与结算单、转账凭证等相互印证,故对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予采信,并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4.9万元及违约金11.2万元。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分析案情,为妥善化解双方纠纷,保障企业有序经营,从企业共赢的角度出发,便组织甲、乙公司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中,双方各执己见,谁也不愿意退让,为此僵持不下。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耐心疏导双方矛盾,并就争议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工程款、支付之间、及利息约定,一一进行协商,劝导双方互商互量,最终双方均愿意各退一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本是两败俱伤的纠纷,以双方共赢的方式圆满化解。
下一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将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贡献法院力量、展现法院作为,精准护航师市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