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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蕴藏“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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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1 10:56: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二手车交易未过户 沟通无果起纠纷

2023年10月1日,古丽与小苏经人介绍达成了汽车买卖合意,二人于当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古丽将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以160,000元卖给小苏,小苏先给古丽预付75,000元,古丽将车交付给小苏后,小苏再将剩余购车款于2024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款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古丽将车辆交付给了小苏,小苏陆续向古丽支付了150,000元购车款。因古丽迟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小苏要求古丽向小苏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本人将名下的车辆以160,000元的价格卖给小苏,已收到150,000元购车款。车辆有贷款,剩余贷款在车辆过户之前由我自己来按时还,于2024年1月1日把车辆过户给小苏”。拿到《收据》后小苏向古丽支付了剩余10,000元购车款,但古丽却迟迟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小苏多次催促古丽未果,遂诉将古丽诉至法院。小苏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古丽退还其支付的购车款16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48,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古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按目前对该车辆的评估价格向小苏返还购车款。

一审经审理查明,古丽至今未偿还完车辆的贷款,亦未向原告小苏办理该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结合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判决:一、被告古丽与原告小苏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古丽之日解除;二、因原告小苏在其实际使用案涉车辆期间获得了一定的收益,酌情认定被告古丽应返还原告小苏95%的购车款152,000元;原告小苏将案涉车辆返还被告古丽;三、被告古丽给付原告小苏相应的违约金。


不服一审来上诉 调解不成陷僵局

古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古丽认为其已经把涉案车辆交付给小苏,车辆所有权已转移,小苏已经占有了该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影响小苏使用和收益,《汽车买卖合同》不应该被解除,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解除合同,也应扣除涉案车辆占用费,返还剩下的购车款比较公平。

二审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经双方同意组织庭后调解。小苏说“这件事拖欠的时间太长了,可以少退还一些金额,但要一次性支付给我……”,而古丽却说“我目前的经营状况不好,名下没有其他财产,还要每月偿还车辆贷款,无法将购车款一次性退还。”案件调解陷入了僵局。


浑然不知执行风险 各退一步案结事了

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愿和难处后,承办法官又一进步从执行角度为双方分析后续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详细地为小苏分析了执行不能的风险、强制执行与古丽主动给付的区别等,另一方面又向古丽释明了关于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人等强制措施的采取前提和法律后果。充分了解执行风险的二人向法官表示愿意各退一步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古丽尽快偿还完贷款将案涉车辆过户给小苏,古丽自愿撤回上诉的和解协议。


“小案件”蕴藏着“大道理”

该案圆满化解后,承办法官总结道: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是第一次参加诉讼,对执行风险全然不知。对于部分陷入调解“僵局”的案件,可以换一种思路,以强制执行为切入点,在调解时向当事人释明执行风险,让各方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后,再为其指明风险、成本最小的纠纷化解方式。如此不仅能提高当事人调解的意愿和接受程度,还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赵禹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