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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纠纷巧化解,耐心调解促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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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1 10:56: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下,该案最终当庭调解。

据悉,甲公司与乙公司项目负责人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项目负责人与第三人签订授权委托书,由第三人委托代理与甲公司开展业务,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陆续在甲公司处购买各种配件,2022年9月15日经双方结算,乙公司项目负责人委托第三人出具一份《结算单》,载明欠付款384,238.8元,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但最后乙公司项目负责人未付款,乙公司项目负责人认为其付款应由第三人付款,称未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认为其未与甲公司存在买卖关系,《结算单》上的字样是第三人所写,未向第三人授权,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乙公司项目负责人和第三人,第三人认为应由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乙公司项目负责人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84,238.8元及逾期利息28,806.28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乙公司项目负责人不服并提起上诉。庭审中,乙公司项目负责人认为其没有和甲公司达成过买卖协议,没有在《结算单》上签过字,甲公司提交的《结算单》的时间载明的结算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早已超过其授权第三人代为处理其公司事务的委托期限,因而拒绝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承办法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情理为桥梁,细心梳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与协商,引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甲公司愿意放弃违约金,乙公司也愿意分期尽快支付货款,该起纠纷以双方均满意的结果妥善化解。

买卖合同纠纷的圆满解决,是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坚持从细微处入手,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赵禹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