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作为一师增收致富的重要产业,苹果交易时常发生,产生买卖合同纠纷难以避免。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苹果买卖合同纠纷,有效的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切实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2023年11月,丽丽与小琴签订了《商品果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小琴向丽丽转账支付押金5000元。小琴在当月共计购买37,000元的苹果,包括一级果和高次果。起初双方合作的十分愉快,谁知在最终结算时,双方因返还周转筐的问题发生纠纷,甚至还报了警。因双方就周转筐返还问题未协商一致,小琴便拒绝向丽丽支付苹果款,丽丽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丽丽向小琴交付的苹果总价款为37,000元,按照交易习惯,从苹果款项中扣减小琴已支付押金5000元,判决小琴支付丽丽苹果款为32,000元。
小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对收款收据一一核对后,双方对一审认定的苹果款均不再有异议。但小琴说:“苹果款我认了,但丽丽没有向我返还19000元的筐子和发泡网,给我造成了损失,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丽丽的请求,那么相应的损失也应当在苹果款中予以扣除。”丽丽则说:“小琴给我提供了1130个筐子和47包发泡网,我给她发了528个筐子的苹果,使用了18包发泡网,我可以将未使用的602个筐子和29包发泡网返还给小琴。”见双方当事人态度缓和后,本着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的理念,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从合同违约、诚实守信原则的角度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最终,小琴同意支付苹果款,丽丽则愿意向小琴返还苹果筐。至此,双方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近年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涉农案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持续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调解在缓和社会矛盾、高效解纷方面的积极作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