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是一种地下设施,内里有城市的各种管线,如水、电、气等。窨井内含有大量有机物代谢,会产生甲烷(沼气)、硫化氢、氨气等可燃性气体,这些气体在遇到明火和空气时,极易发生燃烧和爆炸。许多孩子并不知晓,好奇和贪玩的心理常常让他们无意间酿成了惨祸,或伤人,或害己。
(图为草坪上的窨井)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两个小朋友在窨井旁玩耍时,一个小朋友使用打火机引爆了草坪上的窨井,致使另一个小朋友重度烧伤,受伤孩子的父母将物业公司、引爆窨井的小朋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那么,这个责任究竟由谁来担?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日,孙萌萌与王乐乐在小区内的窨井上方玩耍,出于好奇,王乐乐点燃了从家中带来的打火机,致使窨井发生爆炸,并导致孙萌萌受伤。
经医院诊断,孙萌萌为重度烧伤,其父母先后将孙萌萌送往多个医院进行救治,并为此次支付治疗费用10万余元。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孙萌萌面部伤痕的后遗症评定为8级伤残,皮肤瘢痕的损伤后遗症评定为9级伤残。
事故发生之后,赔偿一事成为了“烫手山芋”被两方抛来抛去,王乐乐的父母认为该起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孙萌萌应向未尽到相关义务的物业公司索赔。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尽到必要的维护、养护、清洁义务,是两方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义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自己不应担责。
2024年6月7日,孙萌萌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王乐乐的父母承担相应治疗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共计约49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各方过错责任大小,本案中:
王乐乐的监护人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因孙萌萌与王乐乐在事故发生时均未满8周岁,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两人的监护人却均未在现场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王乐乐在窨井盖上点燃打火机发生爆炸,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原告孙萌萌的监护人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孙萌萌的父母放任其独自前往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窨井盖上玩耍,亦存在相应过错。
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的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全尽到相应义务,亦不能证明其采取过有效措施排除化粪池内沼气遇明火爆炸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安全隐患,对损害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乐乐和孙萌萌均未满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院判决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也包括其监护人。
法官提示
下水道内有机类杂物多,自然发酵后就会产生沼气,沼气比空气轻,生成后会沿着窨井盖缝隙上升。因此,下水道窨井盖附近绝不能有明火。
小朋友尚无安全意识,好动贪玩,追求新意,不知危险就潜藏在身边。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理应尽到监管、陪护之责,强化孩子的安全意识,增强其避险能力,让其自觉做到“珍爱生命、远离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