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日,张某入职某酒店工作,并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约定期限到2025年,张某于2021年5月份离职,后又于2022年1月再次回到酒店工作。2023年9月13日,张某向酒店负责人发送《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为单位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保,所以通知将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酒店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因某酒店拒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遂将某酒店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案件细节,积极展开调解工作,在耐心倾听了双方意见后,发现双方争议焦点系社保缴纳问题,酒店主张在2020年张某入职时双方曾口头约定将张某的社保以货币形式直接折算到张某的工资中;而张某则主张其领取的工资系双方协商后的工资,不含社保部分,其也没有要求将社保部分以工资形式支付。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症结点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做调解工作,从情理、法理多角度对双方进行劝解。在法官多轮劝说下,双方不再剑拔弩张,而是露出笑意愿意调解。张某说:“在这里工作了这么多年,我对酒店也很有感情啊,工作的时候也是兢兢业业,吃苦耐劳,要不是因为单位不给我缴纳社保,不至于又仲裁又诉讼的。”
酒店的负责人也说:“老张的工作能力确实是不错,管人也管得很好,我们给开的工资也很高,当初是说了把交社保的钱都发成工资发给他,合同也是说续着上一次的来,但是却没想到违反了法律,还是要好好的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啊”。
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想法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在补偿金额等方面进行友好协商,最终达成了让双方都满意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不缴纳社保、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或劳动者主动放弃缴纳社保等约定均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表面上看似节约了用工成本,实则给自身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一方面,将面临不履行用工单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在劳动者发生工伤等情况下,还将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守法经营,才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不二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