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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没有住院,“三期”费用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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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8 12:05:3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某建筑工地因工段分工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之妻张某某发生争吵,田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王某某得知后与田某某发生争执,田某某用拳头打了王某某胸部。经医院检查并经伤情鉴定,王某某两处肋骨隐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以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田某某获刑有期徒刑十个月。

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田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数额依据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计算,即误工期9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6次在医院门诊检查,没有住院治疗。由此认定王某某误工期为6日,误工费1472.10元,护理费、营养费均不予认定。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认定有明确规定: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仅在医院门诊就诊,没有住院治疗,医疗机构也没有出具是否需要全休、护理和加强营养的医嘱。而被告人田某某提交了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在事发后仍在工地上劳动,足以推翻王某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并不当然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法院定案依据。王某某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的被害人轻伤久治、小病大养,导致矛盾升级;有的被害人怠于向医疗机构收集证据,单纯依赖“三期”鉴定,进行高额索赔。因此,法官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准确予以认定,既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不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激化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赵禹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