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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罚!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司惩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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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1 12:03:03 打印 字号: | |

“被上诉人,这里是法庭,请你控制好情绪,文明用语,遵守法庭纪律!”


近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场互联网民事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郭某(化名)作为一审的胜诉方,不满上诉人刘某(化名)的上诉行为,情绪激动,尤其在举证质证环节不文明用语,对刘某以及证人出口谩骂,主审法官多次制止其庭审过程中的不当言行,但被上诉人郭某仍然置若罔闻,庭审几次被迫中断,其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未能有序进行。最终,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惩罚决定书,对被上诉人郭某的不当言行罚款800元。




法官提示

法律尊严不容蔑视、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是个讲“理”的地方。法庭内诉讼双方均有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但表达方式要合理、合法、合规,切勿“无理取闹”僭越于法庭纪律之上。任何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赵禹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