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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苗损伤起纠纷,法官巧当“和事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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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奴尔古·买门  发布时间:2021-12-28 19:06:19 打印 字号: | |

“树苗确实是我雇人犁地时损伤的,树苗我可以重新种,但谈钱那不可能,绝对不可能!”

     被告张某雇人犁地时,不慎将卢某树苗损坏,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但协商不成,卢某便诉至法院,但在庭审现场,双方仍“针尖对麦芒”。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9日,卢某与张某签订了租地合同一份,卢某将自己名下的54.68亩土地、其配偶姜某名下的54.88亩土地、丁某名下的54.6亩地租给了张某(双方未在合同中写明地里的杏树苗的数量及年份);

张某在雇人犁地的时候损伤了部分树苗,双方因为赔偿的问题发生纠纷。

6月18日,双方经团场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6月23日,卢某委托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卢某的杏树树干被犁地机刮伤致死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价格鉴定;6月29日,其出具了价格认定为46925元的报告书。


但张某始终坚持自己的看法,只负责重新种植树苗,不愿进行经济赔偿。


案件庭审结束后,针对庭审现场情况,为准确把握涉事土地现状,调查纠纷实际情况,案件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经研究后联系了当事人、连队两委一起到杏树种植现场开展调解工作。

通过现场普法和耐心劝解,当事人张某的态度终于有所缓和。因病住院的卢某也对法官的用心表示感谢,“没想到你们还会到现场,我会和代理律师商量后再给出解决方案

 经过法官一天的奔波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纠纷。

今年以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不断将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司法便民举措,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解决群众纠纷上出实招见实效,不怕“磨薄嘴唇”,更不怕“跑硬脚板”,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刘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