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猛如虎,害人害己不可为。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7日16时,被告人尤某驾车沿省道207线由北向南行驶,因过度疲劳打瞌睡,其驾驶的车辆与停在路边的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尤某自愿认罪认罚,多次含泪悔恨自己因疲劳驾驶而犯下的错误。公诉人与法官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交通安全的法治教育,整个庭审过程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醒:
疲劳驾驶是行车大忌,如果说交通事故猛于虎,那么疲劳驾驶就是人们安全行车的“拦路虎”。驾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操作失误,很多驾驶员深受其害,但因盲目自信、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等原因,瞬间导致一个鲜活的生命葬送在冰冷的轮胎之下,一个个完整的家庭遭受破坏,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灭顶之灾。法院希望通过此案例,再次提醒广大的驾驶员朋友,请珍视生命,勿视他人生命为草芥,平安出行,合理休息,杜绝疲劳驾驶,共创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法处罚;连续驾驶普通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6分,罚200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扣12分,罚200元。